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5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个体,住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12161812。
被告: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富振伟,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农民,住延安市宝塔区红花三期,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81007285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9年
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员杨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