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5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