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5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双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