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23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2723号
原告: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98277244U,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梧桐公馆G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万佃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仓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7146,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西康中路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