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童彩霞与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23执异134号
案外人:***,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98277244U,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佃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7146,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苏1323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共计23500000元,于2019年7月1日前给付3500000元,于2019年7月24日前给付20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247700元,减半收取计123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50元,由被告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850元,原告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根据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1323执3521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苏1323执352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泗水人家24幢G-07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外人***提出异议称,案外人于2018年12月29日与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本案被查封的泗阳县泗水人家24幢G-07室房产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取得购房发票,领取了房屋后装修使用,用于出租,请求停止对案外人所有的涉案房屋的执行。
另查明,本案案外人***在执行异议期间,向本院提供了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发票一份、契税缴款书一份、收据两份、结婚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占有涉案房产,用于出租,且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865000元,并取得购房发票,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并无过错,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泗阳县泗水人家24幢G-07室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立彬
审判员杨如春
审判员**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於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