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3执3521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98277244U,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佃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7146,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19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N×××××号、苏N×××××号、苏N×××××号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2019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泗水人家24幢G-02室、G-03室、G-07室房产,被执行人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东方商贸城1幢1号、4幢4号、3幢3号房产。
2019年7月28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323执3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