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79号

原告:***,女,住泗阳县众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20NTPY2K,住所地泗阳县意杨产业科技园天目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倪宪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98277244U,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梧桐公馆G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万佃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杰,男,住泗阳县众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194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19375元。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