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9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佃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