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92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佃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