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6494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3180号、(2021)粤03民终15169-15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20)粤0306民初13180号、(2021)粤03民终15169-15171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6执16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