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6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5169-15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6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5169-15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