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长沙朗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746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柳港镇叶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金立矿,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朗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钟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长沙朗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美公司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雨蓓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