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746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柳港镇叶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金立矿,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朗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钟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湖南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长沙朗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美公司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雨蓓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