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2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原告上海航天佳宇冰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多日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6民初23号判决书中“并于2020年12月6日追加上海多日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补正为“并于2020年2月6日追加上海多日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审 判 员 潘永华
法官助理 胡 琼
书 记 员 陆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