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6956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85号2幢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3819600U。
法定代表人:**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原构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X1301-G547(仅限办公用途)(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AA2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原构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945.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945.5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原告对请求的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承接佛山产研基地电梯轿厢样板工程,合同总价为10389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2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造价102945.55元。然而,之后被告并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02945.55元未支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的规定,原告对所请求的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件、工程结算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被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号的佛山产研基地电梯轿厢样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103890元为总价包干,已包含所有费用,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的工序表示已含于其他工序单价中,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价格均不予调整。工程款在施工完成后支付,原告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6个月内办完结算。被告在结算手续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结算款。工程不设保修金,无需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22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书》等文件,确认结算价为102945.55元,被告的项目负责人***等人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后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工交付,双方已办理相应手续及结算,被告的工作人员已在结算书上签名确认,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102945.55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应在办理结算后6个月内付款。被告逾期付款,原告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故本院支持被告以工程款102945.5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请求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二是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三是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四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被告享有案涉工程的所有权,且案涉工程是电梯安装工程。而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必要使用配套设施,在整栋建筑物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不宜单独拍卖。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原构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945.55元;
二、被告广州市原构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102945.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8.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原构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