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540号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85号2幢174室。
法定代表人:**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芝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818弄10号1701室-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芝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