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748号
原告: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4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K97U76。
法定代表人:许有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宝湖村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17390958M。
法定代表人:蔡国清,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计1707元,由福建新万新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巧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文清
书 记 员 周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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