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606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桔林乡宝湖村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17390
958M。
法定代表人:蔡国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益峰,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含工伤待遇等)均已全部了结为由,自愿撤回对福建同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詹晶晶
人民陪审员  林碧云
人民陪审员  高丽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丽琼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