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2950号
原告:廊坊禄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名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涛,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3号门店及住宅115。
法定代表人:范菊祥。
被告: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学堂冲一村38栋4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第三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侧星汇众创空间3楼V-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原告廊坊禄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是第三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阳强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雅萍
书 记 员 周玉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