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03执保749号
申请人廊坊**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廊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已保全完毕。
申请方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