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104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62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德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光煜
书记员 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