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4639号
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名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敬修,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广州市海珠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还行异议及诉讼请求;代为进行答辩,代为反诉,代为上诉;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接受调解、和解;代为签收调解书及本案其他法律文书等)。
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侧星汇众创空间3楼V-05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被告: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学堂冲一村38栋4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
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家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秋艳
书 记 员 晏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