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81财保41号 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学堂冲一村38栋4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诉讼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诉讼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株仲裁字第1217号。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198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出具保函,承诺以其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819800元的责任担保。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198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19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