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84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01101073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洁,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1811062351)。
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16号1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814985。
法定代表人:刘万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彬,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111097069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资中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一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