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16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814985。
法定代表人:刘万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4098XE。
法定代表人:李中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向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588344.0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6月24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一审受理费4019元,二审受理费96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抵押、另案已查封;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也均已抵押、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4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亓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