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附16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814985。
法定代表人:刘万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彬,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仕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