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1313号
原告:**,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814985。
法定代表人:刘万能,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