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雨民二初字第00654-1号
原告: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书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涛、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雨民二初字第006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陈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