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锋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东莞市虎门富达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东莞市虎门村头工业区。
经营者何坚东,男,生于1969年11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塘二巷二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911230015。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珍,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124号。
法定代表人鲁宗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简扬,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雄,男,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408160918,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虎门富达机械厂诉被告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虎门富达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虎门富达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97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富达机械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颜 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鲁奎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