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雨民二初字第00654号
原告: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书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涛、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安金侑达电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宏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