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3民初2656号
原告:颜某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