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中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221民初275号 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中方县花桥镇小康瓷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QDU000D。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均,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白沙D小区盘瓠花园6A号楼负10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804105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页岩砖62178元及利息(以62178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当庭明确利息计算的标准为年利率3.85%的四倍。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页岩砖,并对货款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如果被告方不按时支付货款,需按所欠货款每月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页岩砖款85178元。被告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20000元、同年6月6日支付3000元,尚欠62178元未付。现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11月11日,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乙方)与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就甲方泸溪县生态文化旅游城建设用地C-05地块2#、3#楼工程建筑工地使用乙方的页岩空心砖的买卖事宜达成约定,其中对货款结算方式特别约定“甲方确保在结算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批货款,如不按时付货款,按所欠货款每月2%滞纳金赔偿乙方”。其中,在合同落款处有甲方工地委托人***、乙方工地委托人***的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按约定向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交货。2021年10月29日,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地委托人***在《泸溪生态城刘总运砖清单》上签字并署明“属实”。根据《泸溪生态城刘总运砖清单》载明,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货款85178元。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20000元、同年6月6日支付3000元,**62178元货款未付。现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因催讨剩余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因买卖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货款6217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要求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621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页岩砖购销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主张从2022年6月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超过《页岩砖购销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怀化中***建材经营部货款62178元及违约金(以所欠货款621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