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2民初2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泸溪县兴沙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白沙D小区盘瓠花园6A号楼负101-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河海科技研发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溪启迪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319国道旁白沙污水处理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1日,原告***以需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商公司)、泸溪启迪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溪启迪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启迪环境公司、江苏苏商公司、泸溪启迪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与被告湖南中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