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白沙路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366765。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时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敢壮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81988650J。

法定代表人:易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0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061元、执行费56525元。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到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但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825061元及利息,执结标的0元,未执结标的5825061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覃小艳

审 判 员  莫杭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雄

书 记 员  罗巧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