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南区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仕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钦州市钦**。
法定代表人:周洋,镇长。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桂07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后期付款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有违约,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项 钦
审判员 刘永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