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48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君,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白沙路14号三楼,统一社会代码:914507002011366765。
法定代表人:罗仕南。
被申请人:林琳,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新世纪广场步行街B-123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1号(田阳区田州镇高速公路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81988650J。
法定代表人:党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琳、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桂1021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百色市田阳区出口处B-3号地块{桂(2017)田阳县不动产权第0××3号}。
查封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127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