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1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珀森,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白沙路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366765。
法定代表人:罗仕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桂102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建设银行钦州分行营业部45001659860050502489账号的银行存款14812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广西北部湾银行钦州分行80×××68账号的银行存款14812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