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执异9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钦州市鲁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金色海岸小区C栋三楼业主委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N0PNP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白沙路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366765)。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系钦州市建设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钦州市海金花鸟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金海湾西大街北面城市燃气站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O7O2MA5NJPQP9C)。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钦州市海金花鸟市场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办理异议人钦州市鲁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钦州市××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钦州市鲁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钦州市鲁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钦州市鲁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东
人民陪审员 罗 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