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白沙路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366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3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是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3民初2957号案的被告即本案原上诉人***的全部继承人,***已于2022年1月30日死亡,***、***不愿再就相关纠纷进行诉讼为由,于2022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