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3641号
原告:钦州市钦州港朝盛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亚路江社区三期回建房A8-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4MA5NMCOK3Y。
经营者:***,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广西创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4812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白沙街14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3667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州港朝盛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广西创海建筑有限公司、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钦州市钦州港朝盛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钦州港朝盛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州港朝盛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州港朝盛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