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棱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棱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邦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棱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
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
被执行人:上海棱光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程。
被执行人:周恩华,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诸剑萍,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周程,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诸根仙,女,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秋文,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初38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利息129,533.33元,并应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逾期利率,支付申请人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等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等在同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诸根仙、秋文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抵押物),并对被执行人周程名下嘉定区定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上海棱光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恩华、诸剑萍、周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他房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恩华、诸剑萍、周程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棱光汽车配件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棱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恩华、诸剑萍、周程、诸根仙、秋文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已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桑 斐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臧唯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