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府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薄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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