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2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府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685A。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988H。
法定代表人:牛民亮,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2019年8月29日通过司法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和车辆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在东营区××口镇会计核算中心处提取被执行人存款127724元。
4.本院于2019年12月04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1873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已执行到位123043元,剩余案款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薄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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