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66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7691X5。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区史口镇府林路**用代码91370502706293685A。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劳动技校东邻代码91370500730644481H。
法定代表人:王庆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卓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