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府林路**。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德,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东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该协议长期履行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刘建民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薄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