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648号
申请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685A。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3793P。
法定代表人:杨丕清,职务:主任。
申请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912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912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976元,申请人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