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3599号
原告:***,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200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之母),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张奎成,男,193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伦,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685A。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经理。
原告***、**、张奎成、***与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奎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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