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3599号
原告:***,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200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之母),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张奎成,男,193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伦,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685A。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经理。
原告***、**、张奎成、***与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奎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