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等与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辖15号

原告:***,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1,女,200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1之母),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张奎成,男,193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女,194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93685A。

法定代表人:生金强,经理。

原告***、**1、张奎成、***与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借用东营市东营区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垦利县蒸罐市场道路配套工程》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2承揽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协议签订后,**2即组织人员、机器等进行施工。2011年7月全部施工完毕,并且已经投入使用。经审计,累计完成工程量8280641元。剩余工程款3130478.52元至今尚未支付。2018年10月12日,**2因病死亡,本案原告系**2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2014年8月21日,东营市东营区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博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130478.52元,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8月5日,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以该案系挂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东营区为由,裁定移送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9月27日,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施工地工程所在地位于垦利区蒸灌洗灌市场道路,属垦利区辖区,垦利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不应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该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施工地工程所在地位于垦利区蒸灌洗灌市场道路,属垦利区辖区,垦利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沈玉华

书记员于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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