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377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生意上朋友关系。2016年6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8年1月26日、27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各1万元,尚欠3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原告打电话被告也不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没有提供证据)。对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系生意上朋友关系。2016年6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遂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天按照被告的指示将出借的款项汇入了深圳市旭升立柱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亦于当天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借款后,仅于2018年1月26日还款1万元、于同年1月27日还款1万元,余款3万元一直未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2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3万元,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逵
人民陪审员 吴燕蓝
人民陪审员 林锦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范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