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三期1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勇。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有号牌为粤X×××××的汽车(东风牌,注册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3、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