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林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6执2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立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国土、不动产、车辆等;仅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319.10元,本院已扣划。另外,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委托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人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6319.10元,未执行标的8144.88元(含执行费115.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6执2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