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南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508号A1楼1-217室。

法定代表人:尹义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庆军,副经理。

原审被告:李高辉,男,38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济南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高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09)高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振杰

审 判 员 张士河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秀红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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