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荣,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南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508号A1楼1-217室。
法定代表人:尹义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庆军,副经理。
原审被告:李高辉,男,38岁,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济南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高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09)高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振杰
审 判 员 张士河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秀红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