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125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寿镇前进街二十八委五十二组。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美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以法院专递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